1、如果仍在同一城市寓居,能够补办续约手续。2、《寓居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寓居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寓居证拥有人在寓居地持续寓居的,应当在寓居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寓居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解决签注手续。逾期未解决签注手续的,寓居证使用功效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寓居证的使用功效恢复,寓居证拥有人在寓居地的寓居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持续计量。